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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说民法典278条款不是适应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条款

    栏目: 百科 日期:2022-11-06 05:00:21 浏览量(来源:小范

    [摘要]为什么说民法典278条款不是适应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条款?对加装电梯仅是倡导而非法定。加梯是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的是国家法律,而不是什么地方所谓的部门政策规定!...

    为什么说民法典278条款不是适应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条款?

    对加装电梯仅是倡导而非法定。加梯是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的是国家法律,而不是什么地方所谓的部门政策规定!任何地方组织都没有权力规定几分之几的人同意,或有两个七八十岁老人,就可侵害一个公民私有财产权益。想要加电梯,“必须协商一致”。旧楼加梯弊端多:一,破坏了楼体结构,缩短房屋使用年限,可能导致危房。二,破坏小区绿化和空间环境,影响低层住户采光通风;三,由于后加电梯采用玻璃幕墙,低层住户卧室一览无余,隐私难保障,大白天也得拉上窗帘。四,后加电梯施工,会改变部分原有水电气管道及下水排污布局,如电压不足,排污不畅堵塞等导致污水倒灌室内。五,占用消防疏散救护通道,一旦出现火灾燃暴等事故,灭火救援难实施。六,增加的电梯是在楼外铁架架机井,变形大,噪音大。有些还装的是国家禁止使用的玻璃幕墙。玻璃受钢构应力、温度、大风、震动等影响,极易导致玻璃暴裂坠落伤人甚至致死。这种后装电梯基础沉降与楼体不同,会导致变形,加之大风、震动、冬夏温差变化因素影响,故障多,维修费用高是必然的。七,后加电梯是几户住户协议加装的,经买卖后户主变更其协议难履行,致使在电梯使用和维修保养费用问题上相互扯皮会是常态,可以避免这些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

    为什么说民法典278条款不是适应有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条款?

    加梯是物权设立的问题、不是民法典278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范畴。民法典所278条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比例表决组织管理原则是对有共同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定,不是对物权设立的管理规定。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是一种增设物权的行为,擅自加梯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民法典278条中所规定的改建、重建是基于业主原有物权范围之内的改造行为,电梯不是步梯房业主物权范围之内的任何事项,召集步梯房业主共同管理事项表决商议加梯是超范围的物业管理行为,是不符合民法典278条款所规定的业主共同事项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打破既有业主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行为,是重新开始召集业主重新建立另一种物业事项管理法律关系的行为。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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