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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案件又到了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栏目: 房产 日期:2022-12-14 05:00:32 浏览量(来源:小湛

    [摘要]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案件又到了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在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正常情况当然还是要起诉到法院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

    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案件又到了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在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正常情况当然还是要起诉到法院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才是审判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代替法院的判决书

    检察院只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检察院并没有直接定罪量刑的权力,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签署的具结书,只是定罪量刑的建议,最终是否能够被法院采纳,还需要法院开庭审理以后,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来确定。

    当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如果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的定罪量刑在法定范围内,法院原则上基本会采纳和支持。

    但是,也不排除法院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具结书的事实基础不符,或者法院认为原来的具结书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也有可能不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裁判。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受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主导。

    检察院经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材料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会代表国家向本级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但也会有例外情形,比如按前述规定的反过来看,则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起诉书没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不受理;再比如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然,审判实践中,这种程序性错误是相当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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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案件又到了法院,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院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它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其实只要是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有个别案件,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会做酌定不起诉决定。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才有可能不受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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