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2岁老人晕倒我没扶,人没了,他儿女告我冷眼旁观犯罪,怎么办?这事好办不麻烦。这事要搁四十年前,即不会发生老人晕倒无人扶的事,也不会发生老人倒地因无人扶而去世的...
82岁老人晕倒我没扶,人没了,他儿女告我冷眼旁观犯罪,怎么办?
这事好办不麻烦。
这事要搁四十年前,即不会发生老人晕倒无人扶的事,也不会发生老人倒地因无人扶而去世的事,更不会发生倒地老人儿女把路人告上法庭的事。
人都是有小变老的,婴幼儿时期,需要人照顾,而活到七八十乃至九十多岁,行动就不便了,无论在家还是出门,都需要人照顾着。

因此,无论四十年前还是今天,老人倒地,路过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上前扶一把,这是举手之劳,是人都有的善心行为。
而现实的社会中,竟然出现老人倒地后无人帮扶现象,这不得不说是一件令人悲愤的事,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丑闻。
任何社会现象的结果都是事出有因的。不是现在的人没了善心,不是现在的人冷酷无情,而是现在的好人难当了。是被抉老人反咬一口所致,是被扶老人和亲属的昧良心讹人所致。

十七年前,南京小伙彭宇,路遇倒地老人徐太太,好心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去医院。当彭宇回到家中,没有等来感谢,等来的却是亲属家人的告状。
老人及亲属称是彭宇先撞倒了老人,才将老人送去医院的。而彭宇坚持自己是做好人好事。双方把官司打到了法院。而在舆论和媒体的庸下,引起民众强烈轰动,对老人讹人进行指责。而办案王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不是你撞的,你有证据吗?”,更是把案件推向了高潮。

舆论媒体是把双刃剑,用对了方向,导好了理念,则是弘扬正义,褒奖正气;方向和观点错了,就会起反作用。彭守案的始末,舆论媒体都倒向了老人,认为老人不会撒谎,彭宇扶救,就是出于内疚。
从此,社会上的老人倒地被扶后,接连不断地出现扶人者被反咬一口的事。老人受益没有感谢,反而诬告好人索要赔偿,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而承办法官更是本末倒置,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做好事的人寻找证据,严重的违背法律,凭个人感情倾向于老人一方。极大的伤害了好心、善良人的心。

俗话说得好,一个老鼠坏锅汤。这些年来,倒地老人被扶后,出现了许许多多的讹人事件,人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尽管有的最后澄清了事实,那也是有监控的地方,而在讹人方而言,官方只是采取宽容政策。讹了就讹了,讹成了,就是赚的,讹不成,也不亏本。
扶老人做好事,反遭讹诈,这种现象频频出现,受伤害的不只是被讹者,久而久之,它会导致我们这个社会,好人不再行善,善良不再多见,面对有求者,路人会袖手旁观的局面。当再有老人摔倒时,会失去及时救助,因而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事实上,作为一个公民,路遇老人摔倒,出于善心,上前扶一把,举手之劳。但如果出于更多的考虑,怕惹事上身,而不出手,冷眼以待,得过且过,也无可厚非。毕竟,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一个公民,没有义务在他人遇着困难和求帮助时,必须出手相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而题主所说的冷眼旁观罪名,查遍《刑法》的所有条款,也找不出这项罪名。而从罪行法定的角度讲,法律规定中没有的罪名,公安机关是无法立案侦察的,检查院也无法做出批捕,法院更是无法审理判决的。公检法司法机关都拿你没办法的事,又怎么能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呢?

因此,对方起诉你是无理由的,没根没据的事,法院才赖的答理他呢,所以,你大可不必担惊受怕,静观其变就是。不过,话又说回来,如若真的是因为老人没能得到急时救助而身亡,也是件可惜的事,想想良心上也会过不去的。这只是人的道德范畴之内的事,和法律责任八不沾边。
俗话说的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见死不救,这种思想观念还是要不得的。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大家庭里,人人团结友爱,互助互利,是义不容辞的,不求回报,但求良心上过的去。所以,该帮助别人时,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伸出援助之手,这才是之间正道。

82岁老人晕倒我没扶,人没了,他儿女告我冷眼旁观犯罪,怎么办?
没有冷眼旁观罪
我翻了《刑法》,上午到书店花65元买了本《新编刑事法小全书》,关于罪名,没查到冷眼旁观罪。
1.从法律上看,谁有救助义务?
《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对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
这两个犯罪不涉及对晕倒的人不扶的犯罪问题。
我国的法律没有见死不救罪。《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对自然人施救的第一位的是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负有扶养义务的夫妻或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或者花钱雇来的保姆,保镖等。
以上个人,对晕倒的人都有义务去扶。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报警来到现场或者已在现场的警察,打电话求助的120急救车急救人员,打电话求援的消防救援人员,前来就诊的医护人员。
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负责人,管理者,经营者负有救助义务。
负有法定救助的组织是救助,不是对某个人晕倒去扶。
2.其他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该不该扶?
有时间,有能力,懂扶的知识,本人自愿扶,做个热心人就扶。
不扶分3种情况:
不是不愿扶做冷血动物。
第一种情况,路过的人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正在办理自己紧急的事情,来不及去扶,请他儿女要理解。
第二种情况,路过的人他心想我有没有能力去扶?我有能力去扶,我没能力不去扶。因为确实有个别讹人,敲诈勒索的。家里没有开矿的不去扶,路过的人有权选择扶还是不扶?请他儿女不要指责。
第三种情况,路过的人心想怎么去扶?人晕倒让他躺一会儿,可能缓过来苏醒了。扶的不对劲,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死亡。扶要懂点急救常识,科学急救。盲目施救可能适得其反。
人没了,可能是心源性瘁死,谁也救不了。请他儿女不要抱怨。
你是路过的人,你对那82岁老人没有侵害行为,啥事没有,你该干啥干啥。
他儿女想怎么的你不理会就行了,他们上法院起诉你,开庭你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