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顾客三年前购买的彩电一直未提货,现以市场降价三千要求商场补差价,合理吗?这是什么心理?按题意,如果顾客已经于三年前付款购买,只是未提货。如果双方签有买卖合同,按...
顾客三年前购买的彩电一直未提货,现以市场降价三千要求商场补差价,合理吗?这是什么心理?
按题意,如果顾客已经于三年前付款购买,只是未提货。
如果双方签有买卖合同,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未按时提货,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顾客承担。同时,可以考虑保管费的问题。
附法律依据如下,供你参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顾客三年前购买的彩电一直未提货,现以市场降价三千要求商场补差价,合理吗?这是什么心理?
根据销售事实成立条件,在财务处理上,销售发生销售方收取款项后,购买方即使未行使提货权,商品所有权其实发生实质上的转移,销售方保存的商品,其实所有权已经属于购买方所有,销售方只是暂时保管其商品的义务。本例中,购买方多年前已经购买了此商品却没有提货并且超过正常提货期限,销售方多年产生保管义务必须要发生费用,所以,即使该商品市场价格无论上升或者下跌,该商品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购买方提货时,必须得支付相关保管费用,而不是认为商品价格下降,要求补差价的无理要求。如果商品当初没有发生销售,只是简单地要约邀请,并没有签订事实上的销售合同,同时没有支付预付定金,那么销售没有成立,当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后,销售价格同样随市场调整。在此例子中,购买方对销售实质没有认识,简单地认为商品没有提货就是销售未成立的观念是错误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很多人往往忽略了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