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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留用地(农村自留地是集体土地吗)

    栏目: 房产 日期:2023-01-02 03:00:19 浏览量(来源:小何

    [摘要]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还应保留自留山自留地吗?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农村实行土地包干到户的改革开放后,集体所有制与分户经营体制并存,农村的“自...

    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还应保留自留山自留地吗?

    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农村实行土地包干到户的改革开放后,集体所有制与分户经营体制并存,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就是那个时候农村土地改革开放所形成的产物。

    一九八二年以前,农村正处于大集体时期,农民的衣食住行以及劳动,统统都在生产队里,一切生活资料都是人分配的,那时候有人戏成为这种体制叫“大锅饭”。正因为全员都躺平等米下锅,根本不用考虑有没有吃的,有没有烧的。

    一九八二年,农村迎来了大包干的高光时刻,大锅饭彻底被掀翻,为保障农民逐家逐户成为生产单位后,生活有保障,于是,就由土地包干到户领导小组,给每户分配一块“自留地”(承包地以外的地),用于各个农户种菜。为了解决农户生活烧柴,又给每户分配一块山林,叫“自留山”。当然,自留山也划定了四界,面积,座落,并颁发了自留山证,加盖了县人民政府大印,受法律保护,永远归私人所有。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过去几十年了,但是,自留山和自留地至今还在农户手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永远归农户使用,不过,所有权不归私人,属于村集体。

    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还应保留自留山自留地吗?

    无论是生产队时期还是包产到户时期,土地都是国家集体所有,就是现在土地确权,土地确的权也只是国家集体给土地承包者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仍然是国家集体的!包产到户只是不再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营模式,而是以家户为单位的一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只不过是一个大集体,一个小集体而已。无论是大集体经营模式、小集体经营模式,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县、乡镇(公社)政府管理的经营模式!

    保留自留山自留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和以家户为单位的两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共存的经营模式。在当时国家工业基础非常薄弱的背景下,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非常有效的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建设,快速的推动了我们国家的工业飞速发展!这是事实证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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