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企业吗?经过查找资料,进行分析论证。我的答案是:律师事务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是企业,可以参照法人的一般规定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律...
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企业吗?
经过查找资料,进行分析论证。
我的答案是:律师事务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是企业,可以参照法人的一般规定处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有的说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有的说是特殊的企业,甚至于有人将它等同于企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模糊认识。
今天,作者试图从法律层面予以探讨,借以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来源
全国人大立法专家、天津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在“第四章非法人组织”项目中论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民法总则》新规定的一个概念,这种专业服务机构实际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提供更具灵活性的候选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原本就是《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
杨立新教授认为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二、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是企业,可以参照法人的一般规定处理。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二条)。
2、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企业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责任承担为有限责任。
3、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是本条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4、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5、我们重点讨论法人、非法人组织。
杨立新教授的论述主要是基于两者的共性而言的。其共性在于:
(1)两者均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方式和面目基本无异;
(2)两者均有一定的组织性,普遍存在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内设机关。
三、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不同。
1、从非法人组织层面看。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明确,律师事务所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有的律师事务所以合伙形式经营,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
2、从责任承担方式上看。
法人组织中,从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看出,企业法人是营利法人,成立目的为“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其责任承担方式是以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非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责任承担方式是以合伙人或者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从批准或者监督管理机构上看: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上分析并不完善,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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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企业吗?
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办理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也不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即可以开展业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以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也可以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