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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管理物业有什么依据(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栏目: 百科 日期:2025-06-26 19:33:19 浏览量(来源:小卫

    [摘要]社区管理物业有什么依据,社区管理物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 ...

    社区管理物业有什么依据

    社区管理物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职责权限等。

    2.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对物业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

    4. 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内容进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效力等,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

    6.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管理方式、收益分配等,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7. 物业服务企业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确保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综上所述,社区管理物业的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规章制度等。

    社区管理物业有什么依据(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一些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3.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业主大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前期物业管理

    1.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包括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查验记录,并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物业承接查验清单。

    4.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1.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2.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经营和管理,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4.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五、物业费用

    1.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查验记录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4.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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