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除非在世一方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否则不能直接过户给其中某一个子女。老人一方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除非在世一方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否则不能直接过户给其中某一个子女。
老人一方去世,留下房产一套,这套房产如果是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那么在世老人可以自行处置,可以通过赠与、买卖两种方式过户给某一个子女。当然也可以出租、抵押、出售,这是作为房产的唯一产权人的权利。

但上述情况是特例,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房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各自拥有房产一部分产权,比如各自50%,或者一方30%、一方70%。
对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老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是不能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而是应在过户之前,先完成“继承”:
老人去世,无遗嘱,房产由谁继承?各自的份额是多少?
关于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3条中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上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上规定体现的是继承的“优先劣后”,即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赠、先于遗嘱、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既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该套房产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1127条中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文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等。总之,不以血缘关系为唯一标准,在继承权上的效力是相等的,这里就不展开阐述了。
着重说明一点的是,法定继承开始后,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或者说,除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空缺,才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了解了以上法规,该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就很明了了:
1,该套房产中,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才是“遗产”的范畴;属于在世一方的份额,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继承。
举个例子讲,去世一方占60%份额、在世一方占40%份额,只有这60%才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另外的40%还属于在世一方老人所有,不得继承分配。
2,既然没有遗嘱,那么在世的老人、所有子女,均有继承权,不能由在世一方指定继承人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

另外,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份额,但是对于诸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注意,“可以”的意思不是“必须”,酌情处理,一般基于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走诉讼程序,交由法院调解、仲裁或裁决。
同样的道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条主要针对子女而言,通俗地讲,“不尽孝”的,继承份额时应当少分,甚至然不分。

对于份额继承“谁多、谁少、谁没有”的特殊情况,就不赘述了,对于“均分”这一常见情况,该套房产应当如下继承和分配:
比如,去世一方拥有房子60%的份额、在世一方拥有40%,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有在世老人、子女甲、子女乙、子女丙,那么:
4人平均继承这60%的房产份额,即各自继承15%:子女甲乙丙各占15%,在世老人加上之前持有的40%,份额增加到55%。

以上就是该套房产的继承和份额分配情况,在继承完成之前,或者存在继承权、继承份额上的纠纷尚未解决之前,房子是不能过户的,这是程序问题。
继承完成、份额分配完之后,房子再进行过户
在份额分配完毕之后,就可以进行房产过户程序了,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过户的,免征契税和个税,节省了两大成本意味着过户费用微乎其微。
再就是继承过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强制公证,只要向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交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比如户口本、身份证等)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完成过户,新的“房本上”会体现所有产权人的名字及份额情况,比如母亲(父亲)55%、子女甲15%、子女乙15%、子女丙15%。
当然,公证更具法律效力,也有避免日后纠纷出现的好处,但是公证需要收取最低200元的公证费,具体标准一般是继承房屋评估价值的2%。这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以上针对的是各继承人在老人一方去世后,均不愿意放弃继承份额的情况下,给出的处理办法,简单一句话就是先继承、分配份额,后过户。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现实处理中,一般如果一方老人还在世,房子是不会做过户处理的,而是先由在世一方老人居住、持有,没有必要各子女在老人还在世的情况下就提出继承、份额分配问题,未免操之过急了。
如果在世老人先持有该套房产,那么并不影响他(她)的处置权,至少可以决定由谁居住、出租与否,等老人双方都去世之后,子女再协商房子的继承和份额分配问题。
当然,在子女继承的时候,有些子女可能会放弃继承,这时就要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承诺,最好做公证。

综上,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老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无权决定把房子过户给某一个子女的,他(她)只能决定属于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归属,而对于去世一方所持有的份额,是没有处置权的,应该先在法定继承的要求下,协商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决定每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之后才能过户。
退一步讲,如果真出现“私自”过户给某一个子女的情况,那么程序不合法、过户无效,其他子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继承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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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看情况。
首先看房子在谁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过世的那位老人占多少份额,子女有几个。
如果房子是在世那位老人一个人的,那愿意给谁给谁,子女们有意见也没用。
如果房子有离世老人的份额,就不能这么做了。老人去世没留下遗嘱,那么他名下的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另一位老人和全部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个人都均等继承一部分去世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
这么讲不是很好理解,举个例子:
去世的老人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权,即50%。老人有4个子女,连在世的老伴一起,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5位。这5个人在继承50%的遗产房这件事上权利均等!每个人都能继承到10%的房产份额。
此时在世的老伴手里有60%的房产份额,如果他偏心,想把房子只给某个子女,也只能将自己名下的60%过户给该子女,另外几个孩子手里各10%的房产份额,他做不得主。
这只是个例子,具体怎么分,各人占多少份额,要看过世那位老人名下有多少房产份额,如果整套房都是过世者一个人的,那么遗产就是100%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