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不直接叫三审?按照我国法律审判程序,法院二审为终审,二审后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把再审称为三审,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不直接叫三审?
按照我国法律审判程序,法院二审为终审,二审后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把再审称为三审,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三审才是"终审"裁决,这是其一。
另外,再审程序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次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需要经过复杂丶漫长的审查过程,无论是向原中院或高院提出再审,一般审查要几个月时间,且同意案件再审的机会少之又少,故把再审称为三审,叫法也有不准确之处。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不直接叫三审?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呢?而不直接叫(称)三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才可以终结或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再审程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原审法院申请;亦可以在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或可以在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而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才能终结案件或者生效。“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一种对生效案件的“救济”措施。且必需经“院长”同意决定方能进入“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乃是小概率事件。
所以,“再审程序”并不能称作“三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