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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栏目: 房产 日期:2023-01-12 17:00:30 浏览量(来源:小彭

    [摘要]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一般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对本案判决的论理和对原告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展开法理部分...

    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一般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对本案判决的论理和对原告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展开法理部分的分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就本案的判决结果做详实的评判,也是为最后的主文判决内容主项所设定的法律依据。好一点的判决书,从本院认为中,可以读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本案中胜诉或败诉的主要成因。在另案中是否能够引用,这是需要类型不同的案件去考量,如果基本事实属于同类的案件,在另一个案件中可以比照该判例,但不能在另一个案件中去

    引用,做为另一案件的判决依据。(个人观点)。

    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根据最高院案例: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即“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5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

    (2)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是,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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