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执行局能冻结划拨低保账户里的钱吗?就冲这个提问足见人性了。法院执行局能冻结划拨低保账户里的钱吗?因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先说结论:任...
法院执行局能冻结划拨低保账户里的钱吗?
就冲这个提问足见人性了。
法院执行局能冻结划拨低保账户里的钱吗?
因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都不得冻结、划拨低保金,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得例外。为什么呢?
首先谈一下低保金的法律属性。所谓的低保金,规范的全称是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的8种救助方式之一。国务院制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其所做的规定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非常清楚地表明:虽然低保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民政部门主管,但对于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政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既是民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又是一个标准的国家社会救助行为。
给低保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低保金,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简称为: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政府通过发放差额低保金的方式,帮助其改善家庭的日常生活条件,使全家的人均收入达到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因此,低保金是国家依法对生活非常困难的家庭给予的直接经济救济和财政资金援助。简单地说:如果没有低保金,低保对象一家人肯定就会吃不饱、穿不暖,甚至挨饿、受冻。因此,政府依法批准发放的低保金,肯定就属于生活必需费用的法律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其次看一下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方面的基本准则。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即: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固然可以扣留、提取不按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必须给被执行人留下包括本人及其所扶养全家人所需的生活费用。说到底就是:不能因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直接导致被执行人一家陷入生活困境,甚至出现断炊问题。这是法律根本不允许的事情。更是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底线,人民法院当然不得突破。否则,就是标准的违法行为。
再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又进行了重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严格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极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非常清楚的,无需再做过多的解释。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财产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全家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好确定时,就完全可以直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生活费用的具体金额。这充分地表明: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上已经为人民法院直接采用,作为民事执行领域一个可靠的客观标准。
最后直接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法院执行局能直接冻结划拨低保账户里的钱吗?综上所述:低保金是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肯定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否则,低保户的日常基本生活会立即无法维持下去。成了事实上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顶牛,社会救助对象遭殃。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事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得例外。说到底:人都长一张嘴,吃饱肚子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这一天赋人权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侵犯。这是原则性的法律底线,毫无商量的余地。
如果法院冻结、划拨了低保户低保金,肯定是标准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一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低保户,就应该主动地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反映,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调,要求法院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如果执行局拒不纠正或者拖延时日,就可以向法院领导或者驻院纪检监察组反映,甚至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调查处理。
顺便提一句:低保金和低保账户里的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低保金是政府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而低保账户只是提供给民政部门用于打入低保金的银行账号,这个账号还可以打入其他来源的资金,即:根本就没有专门的低保账户之说。要把两者严格地区分开来。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低保待遇被依法取消,法院就必须按规定重新恢复执行程序,所欠的债务依然必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