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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计算的(国家事业单位养老金怎样计算)

    栏目: 知识 日期:2022-12-01 23:00:45 浏览量(来源:小花

    [摘要]事业单位养老金怎样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以本人最后那个月的工资额X?%,就是退休金。过去就是那点光头工资,没有任何补助,好算得很!比如,某某最后那个月的工资是...

    事业单位养老金怎样算?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以本人最后那个月的工资额X?%,就是退休金。过去就是那点光头工资,没有任何补助,好算得很!比如,某某最后那个月的工资是50元,他享受的退休金待遇是80%,那就是50x80%(或0.8)=40元退休金。不过享受的?%待遇不尽相同,有85%、90%、95%。享受95%的是含5%的特殊贡献费,工龄达到40年以上才可享受。

    2014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是按照个人帐户余额➗139。






    图片来自网络

    事业单位养老金怎样算?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10.1一、(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alsjs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最近,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区、市)统一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测算分析和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视同缴费指数表。

    四、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负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统筹项目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人员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规定:“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alsj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问题。按照《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Gn-1)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关于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从事特俗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 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俗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综合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再折算工龄。

    四、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各地在确定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五、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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