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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小偷闯入我家偷喝了我放在饮料瓶里的毒药,中毒死了,我要负责吗

    栏目: 知识 日期:2022-11-09 13:00:26 浏览量(来源:小彭

    [摘要]一个小偷闯入我家偷喝了我放在饮料瓶里的毒药,中毒死了,我要负责吗?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虽然低,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

    一个小偷闯入我家偷喝了我放在饮料瓶里的毒药,中毒死了,我要负责吗?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虽然低,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陈某在田间给小麦打农药,并将半瓶未用完的农药放置在地头继续劳作。醉酒的李某骑着电动车摇摇晃晃路过地头,口干舌燥的他望着地面的农药瓶,误认为是矿泉水,遂一饮而尽。

    陈某看见后,大声喊叫欲阻止,李某听闻之后,骑车迅速离去。陈某未予理会。次日,村民在一干沟内发现了李某的尸体,遂报警。

    经鉴定,李某系农药中毒死亡。陈某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被害人李某中毒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陈某将农药放在田间地头,致使农药被李某获取并饮用,具有保管危险物品不当的责任,且在发现被他人饮用后有采取积极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陈某未能采取措施予以有效救治,导致被害人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身亡,陈某的举动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喝了农药后会对人身体有伤害,有可能会出现对人较为严重的后果,但是仍抱有侥幸心理,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李某误饮农药可能会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未能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导致被害人发生中毒死亡的结果,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二个本质要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明文规定。

    犯罪是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能入罪;一个行为即使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危害性不大,同样不能入罪。

    一个行为即使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样不能入罪,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回到问题之中,一个小偷闯入你的家中喝了放在饮料瓶中的毒药,中毒死了,这个行为本身当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小偷误认为放置在你家中饮料瓶中的液体就是饮料,根本不可能猜测到会是毒药,结果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你的行为与小偷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你是将饮料瓶放置在家中,当然不具有故意剥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但是你应当预见放置在饮料瓶中的毒药可能被他人误解饮用,但是你却轻信能够避免或者不可能发生,这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态,明显存在过失,应当对于小偷的中毒死亡承担过失的法律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小偷入室行窃,罪有应得,行为人在自己家中放置毒药,与小偷八竿子打不着,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

    小偷虽然可恶,但是小偷也是人,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健康、自由、生命等权利。反过来说,行为人对于放置在饮料瓶中的毒药,如果不提前告知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也是有可能被上述人员误饮导致身亡的,就此角度而言,小偷与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发生不测事件,行为人不能推脱自己过失的责任,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偷公然入室行窃,存在重大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笔者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宽判处,并免予刑事处罚。

    一个小偷闯入我家偷喝了我放在饮料瓶里的毒药,中毒死了,我要负责吗?

    你家饮料瓶里为什么装有毒药?药老鼠?老鼠就是渴死也不会拿着瓶子喝水。因为这不是它的本能。蔬菜灭虫?农药都是装在标有骷髅头的专用瓶,人见了都会避而远之。想来想去只能用来毒人了!毒谁?当然是饥渴难耐的小偷了。只有又渴又饿的小偷,才会入室后见了饮料就喝,喝了就死了,而且死在你家。小偷入室有罪,但罪不该死。而你又把毒药放在没有标志的饮料瓶中,有故意杀人之嫌。如果你拿岀确切证据,也是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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