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K435次列车上发生的凶杀案,铁路到底有没有责任?我认为铁路部门有很大的责任。首先,安检过程失职。凶犯体积很大的凶器是如何通过安检的,又是如何带上火车而不被发现...
K435次列车上发生的凶杀案,铁路到底有没有责任?
我认为铁路部门有很大的责任。
首先,安检过程失职。凶犯体积很大的凶器是如何通过安检的,又是如何带上火车而不被发现的,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次,被害者受到伤害后,铁路部门没有及时给予合适的救治,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不够,也体现出铁路部门的管理缺失。
K435次列车上发生的凶杀案,铁路到底有没有责任?
感谢邀答。5月4日晚,武昌开往惠州的K435次列车上,发生一件凶杀案。被害者,男27岁,是一位舞蹈演员,家中的独生子。行凶者,男35岁,重庆人,曾两次持刀伤人,两次被强制戒毒。
这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犯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调查中。在这一事件中,凶手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据悉,广铁集团及相关部门正与家属进行善后处理。
对于“铁路到底有没有责任”的问题,应当是指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有两个焦点,一是凶手携带的刀具是否为禁止携带物品,二是被害人是否受到及时救助。
据死者家属表述,凶手在广铁集团管辖的衡山站上车,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长度超过18厘米。另外列车工作人员在进行急救时忘带急救箱钥匙,耽误了抢救时间。这两点还需经过调查核实才能确定。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规定,管制刀具为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锐器例如水果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
《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旅客;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综上所述,广铁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乘坐条件,将乘客安全送达的定目的地。K435次列车发生乘客死亡案件,广铁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比例和大小,还需待核实相关事实后,才能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