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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

    栏目: dj舞曲 日期:2022-10-01 19:20:42 浏览量(来源:小戴

    [摘要]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关于《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的内容介绍。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关于《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的内容介绍。

    旅游景点讲解员(旅游景点讲解员开场白)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能从事讲解服务活动。第七条 讲解人员考试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聘用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第八条 讲解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核发讲解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讲解证。讲解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等。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第九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必须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第十条 讲解人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第十一条 讲解人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热情。第十二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第十三条 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活动。第十四条 讲解人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第十五条 讲解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讲解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不得限制其正常的讲解服务活动。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讲解服务单位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讲解人员。第十七条 讲解服务单位及其讲解人员应当提高讲解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平竞争;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双方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外语、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等语言服务。第十八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讲解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在景区景点入口处设置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图,挂牌公布讲解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讲解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州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人员管理档案。

    讲解服务单位和讲解人员应当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景区导游是什么?职责是?

    景区导游(景区讲解员)是利用专业知识,在旅游景区景点(或参观游览场所)内为旅游者提供讲解、向导和翻译服务的人员。景区讲解员一般临时受聘于旅游团队,服务区域局限于所在景区内。其职责是:

    1.根据旅游者要求,为旅游者设计恰当的旅游路线并陪同参观游览。

    2.为旅游者提供景区讲解服务。

    3.在接待旅行社团队时,协助随团导游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接待非旅行社团队游客时,全面承担起团队安全职责,避免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

    4.接受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促进景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更上新台阶。

    在景点当讲解员是什么体验?

    在景点当讲解员其实是很枯燥乏味又特别需要耐心的一份工作,大多数的人去一个地方旅游,不会特别关注这个地方蕴含多么深厚的文化底蕴,或者有怎样的来源,他们真的只是单纯出来玩的,但必要的背景是一定要有的,很神奇的设定。

    导游职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在中国,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目前,导游通常挂靠在旅行社或集中到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1]2015年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再次将导游这一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有关记者了解到现在导游存在四无”现象“: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2]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导游管理办法》,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3]

    中文名

    导游

    外文名

    Guide

    拼音

    dǎo yóu

    类型

    中文导游、外语导游

    作用

    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等

    快速

    导航

    基本职责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塑造形象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相关信息

    分类

    (一)按业务范围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

    海外领队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组团社或组团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预订,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这里的领队是指受海外旅行社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接待社或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按照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亦称讲解员,是指在旅游景区景点,如博物馆、自然保护区等为游客进行导游讲解的工作人员。

    (二)按职业性质划分,导游人员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专职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这类导游人员一般为旅行社的正式职员,他们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

    兼职导游人员亦称业余导游人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了国家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兼职导游工作的人员,另一种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受聘于旅行社,领取临时导游证而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

    (三)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导游人员分为中文导游人员和外语导游人员

    中文导游人员是指能够使用普通话、地方话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这类导游人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内旅游中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中的港、澳、台同胞。

    外语导游人员是指能够运用外语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这类导游人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游客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

    (四)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

    初级导游人员:获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人员。

    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人员。他们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

    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人员。

    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人员。

    基本职责

    根据当前中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教育过程中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和总和。简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导游人员在导游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共5张

    导游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主要由导游职业道德,导游职业责任,导游职业态度,导游职业纪律,导游职业技能,导游职业良心,导游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可以概括成以下几句话: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优质服务,宾客至上;真诚公道,信誉第一;不卑不亢,一视同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好学上进,提高业务。

    素质要求

    导游人员良好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其素质要求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

    思想素质

    爱国主义意识、服务意识

    道德素质

    健康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素质

    知识素质

    语言知识、史地文化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心理学和美学知识、旅游业务知识、交通知识、海关知识、货币保险知识、邮电通讯知识、社会知识、国际知识以及卫生、生活等旅行常识

    技能素质

    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公关能力、导游讲解能力、特殊问题的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心理素质

    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感知能力、冷静的思维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较强的自控能力

    塑造形象

    途径

    1.注重“第一印象”(从仪表仪容入手)

    2.导游人员的谈吐:(1)语言要文明礼貌,表达对旅游者的关心和尊重。(2)内容要有趣、词汇生动,不失高雅脱俗。(3)语速快慢相宜,亲切自然;音量适中、悦耳。

    维护

    1.导游员要始终坚持主动热情地对待每一位旅游者。

    2.善于与旅游者沟通情感,与他们建立友情。

    导游人员管理中心

    3.多向旅游者提供微笑服务、细致服务、使旅游者对导游员产生亲切感。

    4.要多干实事,少说空话,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5.做到处事不惊、果断、利索,给旅游者以安全感。

    6.要善于弥补服务缺陷,一丝不苟地做好送行工作。

    重要性

    1、有助于增强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信任感。导游人员要在旅游者的心目确立有安全感、可信赖、有能力带领旅游者顺利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形象。

    2、有助于缩短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间的心理距离。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是实现优质服务的重要途径。

    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导游管理办法》,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等11项行为。

    同时,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3]

    相关事项

    职业要求

    导游一般要求为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性格要开朗,充满活力,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交流能力。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现代旅游企业发展要求,具有旅游知识和技能的导游员和讲解员。在校学习导游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课程和相关技能,可以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

    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中国旅游客源国概况、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公共关系、中外民俗、旅游地理、导游实务、前厅与客房管理,饭店管理,中国旅游史,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高等数学,财务管理,初级会计学,旅游英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就业方向

    可在全国各大旅行社、旅游企业、景区景点、国家军事博物馆工作等。[1]

    相关信息

    记者:当前形势下为什么要进行导游体制改革?本次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负责人:当前,全国持证导游逾80万人,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仅20多万人,大部分社会导游是事实上的“自由执业者”。普通话导游约占90%,其他小语种导游紧缺;持证导游中,女性导游约占78%,男女比例不平衡;导游服务难以满足消费者对个性化、专业化的旺盛需求。

    从当前导游体制的主要矛盾来看,导游体制建设滞后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导游服务供给与不断丰富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导游封闭式管理与开放型市场、综合型产业不相适应;存在导游服务结构性矛盾、导游流通政策性壁垒、导游保障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就目标而言,推动导游从行政化、非流动、封闭式管理向法治化、市场化管理转变,构建“进出、监管、保障、奖惩”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使导游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导游监管、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营造消费者、导游、市场共赢局面,使导游成为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定维护者,成为旅游业创新、创业的活跃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游得放心、舒心、开心的重要环节。

    记者:此次导游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导游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包括改革考试培训注册制度、改革导游执业制度、健全执业保障体系、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导游协会组织、创新导游激励机制等。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导游保障是重点任务之一。此次改革对导游的保障体系的构建会有哪些举措?

    负责人:导游保障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不同的保障领域会有针对性地具体措施。

    例如,此次改革将健全导游保险保障体系。开展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督查,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资金补贴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导游缴纳一部分等形式,帮助导游解决社会保险、执业保险费用问题;鼓励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建立导游诚信基金、导游伤残基金等。探索试点导游自由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鼓励自由执业导游投保执业综合保险。

    关于导游执业的人身安全保障,国家旅游局与交通部共同推动落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旅游用车“导游专座”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8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推动依法严厉处罚侮辱、殴打等严重侵害导游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导游安全执业。督促旅行社等用人单位为导游安排干净、卫生、安全的陪同用房和餐饮;鼓励地方和企业为导游配备统一的,体现目的地形象、企业形象的工装,使导游体面执业。

    关于导游激励方面,此次改革将从加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导游等级评定制度、打造星级导游服务品牌、树立导游正面典型等方面,改革导游激励机制,增强导游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记者:您提到了对导游协会组织的改革,这方面会有什么动作?

    负责人:导游协会组织的改革,将推动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管理有效、行为规范的导游行业组织体系,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构建导游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改革的内容包括:依法推进省市两级的导游行业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要求所有导游必须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切实把行业组织打造成“导游之家”,支持导游行业组织可持续发展,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自主运行、有序发展;加强对导游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展导游注册工作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导游行业组织。

    记者: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引起了多方关注,业界在这段时间也有一些疑惑,有些问题具有代表性。例如,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开展线上或者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导游开展自由执业的收益来自哪里?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如何进行评估?

    负责人:关于第一个问题,涉及试点运营资质问题,要从线上和线下两个角度去考量。

    开展线上导游自由执业业务要依法搭建有导游服务网络预约平台、并在国家旅游局备案从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企业法人,具备试点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能力要求。

    开展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是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区域内,经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级景区游客中心等线下旅游机构。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的机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关于导游开展自由执业的收益来源,主要来源于消费者支付的导游服务费和自愿支付的小费,试点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导游开展自由执业的业务量和消费者的评价,给予在本平台开展自由执业的导游额外补贴。

    关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国家旅游局已经制定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启动了第三方机构对试点情况的动态评估,以便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广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记者:多年来,业界对于一些省市禁止外地导游在本地区执业有着争议之声,这种做法是否会在改革中得以改变?

    负责人:建立导游执业的地区壁垒是部分省市错误的做法。此次改革将坚决取消导游异地执业壁垒,清除各地违法设置的导游异地执业障碍,真正把导游选聘管理权限放归市场,通过市场调节和企业自主选择,使导游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合理分配,促进导游流动更加开放化、导游资源配置更加市场化。

    景区讲解员的职责有哪些?

    1、讲解员必须服从讲解所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讲解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2、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3、讲解员应严格服从讲解所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讲解所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4、讲解员应将资格证、上岗培训费上交讲解所进行统一管理。5、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所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6、讲解员如要带实习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禁止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7、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1)、讲解活动必须经单位委派。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和服务。(2)、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8、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1)、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2)、讲解员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3)、讲解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两大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两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4)、讲解员应向游客发放胸卡,便于区别、寻找。10人以上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并持导游旗引领游客参观。(5)、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6)、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7)、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8)、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9)、讲解员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书面确认。(10)、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如团队中有部分人乘坐,讲解员应陪同未乘坐观光车或缆车的游客步行至前方汇合。(11)、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礼品,不得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12)、讲解员讲解服务费由讲解所统一收取,定期结算,公务接待讲解费由游客中心据实向景区管理局申请报帐。讲解服务收费实行定额限价管理,严禁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13)、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14)、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9、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和讲解所进行投诉。

    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讲解所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及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管理1、讲解所应每天指派专人对讲解员带团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员的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讲解员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和加强讲解员的管理。2、讲解所检查人员应每天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分析、信息返馈。同时,讲解所将把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对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3、讲解所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重点根据有关讲解员的管理规定和以下巡查内容要求,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及时跟踪监督:(1)、讲解员是否领到《服务质量跟踪表》,在带团结束后,是否请游客在质量跟踪表上签上意见、建议;(2)、讲解员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3)、讲解员是否甩点,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带客参观;(4)、讲解员是否详细对游客进行景点讲解。(5)、讲解员在带团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到岗;10人以上团队未持话筒进行讲解;仪表或着装不整洁;讲解中吸烟或吃东西;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私自涂改、转借讲解证供他人使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拒绝或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或迷信内容;未经讲解所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讲解服务活动。4、讲解队管理所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将讲解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向游客中心进行汇报。讲解员奖惩管理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即对凡在开展讲解服务工作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游客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讲解员给予100—500元奖励,具体奖励由游客中心据实审核、上报批准后执行。1 、对单位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使单位综合效益提升明显改观,成绩突出者;2、 顾全大局、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统一管理,敬业爱岗,钻研业务,团结互助,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3、 在事故预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4 、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单位利益,抢救集体财产,表现突出者;5、 在一年内,收到旅游者表扬信三封或新闻单位表扬一次者。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或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及无特殊原因连续事假30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2、对讲解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违规从事讲解活动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3、对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100—3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4、对讲解员擅自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的,将处罚每次50元。同时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5、对讲解员不遵守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无故迟到、早退、病假的,将按照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迟到15—30分钟,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时;早退一次扣20元;脱岗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旷工一次扣5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事假每月累计超过四天以上的,将每天处罚20元。6、对讲解员因麻痹大意,不按安全规则操作,造成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责令停职反省,暂扣讲解员证,并由当事讲解员个人承担单位赔偿游客总金额的20%—50%。7、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每次3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①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未佩戴讲解证和带10人以上团队未持话筒或带团时未向游客发放胸卡的(特殊情况除外);②讲解员未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的;③讲解员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终止讲解服务活动的;④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言行的;⑤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礼品的;⑥讲解员拒不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和游客中心、讲解所检查的;⑦讲解员擅自无故更改游览路线或中途终止讲解业务的;⑧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的.8、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每次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同时将追缴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未尽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义务使旅游者遭受损害的;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的;③无讲解证进行讲解活动或超越讲解证核定的服务区域提供讲解服务的;④讲解员违反讲解服务费定价限额管理规定擅自收费和私自带客偷逃旅游门票的。9、对讲解员违反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及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10、如讲解员擅自违反以上规定并被处罚的,处罚金从讲解员当月工资内扣除。同时,景区管理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旅游局,载入个人旅游从业资格档案。11、游客中心和讲解所工作人员在对讲解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或景区管理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讲解员聘用、培训和考试、考核管理一、新招聘用讲解员必须是取得了市旅游局颁发讲解证,并参加讲解所统一组织的面试和景区景点知识、讲解技能培训,通过严格口试、笔试考核合格后的人员。二、讲解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和讲解所组织的年度各类培训学习及考试考核,努力提高讲解业务水平。三、讲解员每年应自觉遵守和认真参加由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统一举办的下列主要培训:1、旅游黄金周之前,讲解所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参加的1-2次导游知识、导游业务、团队操作、普通话、英语等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2、根据景区全面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品质的要求,对导游、讲解人员集中开展的1-2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ISO两套体系的岗前培训。3、以确保讲解所整体讲解服务水平的稳定和逐步提升,对新进导游、讲解员和业务水平下降的导游、讲解员进行的临时针对性培训。四、讲解所每年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充分调动讲解人员的自觉学习性和努力塑造争先创优、不断竞争的良好工作风气,力促进景区景点优质讲解服务工作的持续提升。同时,讲解所每年应积极组织和支持讲解员、讲解所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及考核。五、讲解员考试、考核由由从事旅游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或《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六、讲解员考试、考核由笔试和口试组成,其中笔试分占总分30%,口试分占总分70%。口试考核共分为普通话、语言逻辑、仪容仪表、讲解技巧四项,各项考核结果分别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项(各项考核结果具体评价标准附后)。笔试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处罚、讲解员管理规定和都江堰市、都江堰及青城山景区景点的历史、人文、自然情况,风土人情和习俗等。七、讲解员参加讲解业务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结果将由景区管理局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后载入个人旅游从业资格档案,并作为景区管理局聘用、奖惩讲解员的重要参考依据。游客对讲解员带团的投诉管理1、游客中心将在景区各团队接待窗口设置以下旅游投诉点、投诉箱和公布投诉电话,并内设专职投诉接待处理人员,充分接受游客对讲解员服务质量投诉: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管理局投诉电话:028—87120836都江堰旅游质检所:028—96927(87271029)游客中心投诉接待电话:028—872696782、游客中心电话投诉专职处理人员在接到投诉电话后,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也可请投诉人员到中心投诉接待办公室解决。对接收信函投诉的应在接到投诉信函3日内做出答复。若游客已经投诉到报刊、电台、电视台的,游客中心应在3日内与编辑部取得联系,并作出明确答复。3、游客中心电话投诉专职处理人员经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若游客投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应耐心对游客给予说明或答复。同时,在解决投诉过程中,应尊重游客,耐心听取其意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4、游客投诉内容涉及上级和有关部门时,投诉专职处理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部门转达,并向投诉游客说明情况。5、投诉专职处理人员应认真、逐笔做好投诉电话处理意见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理、分析和信息反馈,以便游客中心、讲解所及时纠正、改进讲解员管理,加强讲解员奖惩考核。

    景区讲解员的职责

    景区讲解员位职责 : 认真做好旅游者在的接待服务;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游客介绍和传播公司文化; 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做好导游讲解团队登记工作; 完成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景点讲解员是在博物馆或重要景区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通常由所在景区景点统一培训和管理,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

    情操修养

    (1)对国家,景点讲解员要树立爱国心;

    (2)对集体,景点讲解员要树立集体主义精神;

    (3)对游客,景点讲解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之服务的精神;

    (4)对个人,景点讲解员要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

    行为规范

    忠于祖国,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执行请示汇报制度;自觉遵纪守法;自尊自爱,不失人格、国格;注意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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